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1019号本院在执行李加于与陈家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陈家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家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李加于与陈家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1019号本院在执行李加于与陈家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陈家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家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