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059号
原告:中山市粤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一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776095M。
法定代表人:侯干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顺宁,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山,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67201K。
法定代表人:潘群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剑波,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该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粤骏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梁丹妮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明玉、
人民陪审员梁素轼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
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