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城郊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二克,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城郊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诉胡二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城郊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52696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二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逢雨
审 判 员 刘聚海
代理
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小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