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执恢129号之一

黄明德申请执行贺渠、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明德,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明德,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贺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