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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628号

马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金龙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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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628号被拘留人:马金龙公民身份号码:×××7811本院在执行姜根富与马金龙(2017)浙0802执6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马金龙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