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551-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被执行人:梁继明、梁程、梁磊。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梁继明、梁程、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批员付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孙青 搜索“”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梁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551-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被执行人:梁继明、梁程、梁磊。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梁继明、梁程、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批员付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孙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