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267号
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品,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土族,该公司���门经理,住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宁,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该公司业务主办,住共和县。
被告:李盈盈,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共和县。
被告:杨晟亮,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南县农牧局职工,住贵南县。
被告:肖长青,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南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职工,住贵南县。
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盈盈、杨晟亮、肖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拉 日 措
审 判 员 尹 菲 菲
代理
审判员 李 佩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班玛切忠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