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21执4号
申请人:马某,男,回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林周县。马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藏012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某无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永 龙
审判员 次旺顿珠
审判员 旦增热结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扎西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