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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章玲燕被执行人卓雪松人李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玲燕,卓雪松,李仕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章玲燕。被执行人卓雪松。被执行人李仕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