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章玲燕。被执行人卓雪松。被执行人李仕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