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665号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悦,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建平,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景德镇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建平位于景德镇乐平市迎宾西路95号B幢3单元201室的房产。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具保全担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建平位于景德镇乐平市迎宾西路95号B幢3单元201室。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漆 丽
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
人民陪审员 向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