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韦学芬,女,1946年9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申请执行人:张书国,男,1972年7月2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申请执行人:张书品,男,1982年11月26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申请执行人:张书英,女,1968年5月1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余永权,男,1949年2月2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韦学芬、张书国、张书品、张书英与被执行人余永权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黔2328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余永权存款无果,且被执行人年老多病,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9553.95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王国政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韦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