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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193号

庄伟强、张小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伟强,张小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庄伟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张小方,男,1965年2月4日出,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伟强与被执行人张小方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193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小方名下的车牌号为浙E×××××的车辆,但实际未能扣押,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53275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9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徐小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