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庄伟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张小方,男,1965年2月4日出,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伟强与被执行人张小方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193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小方名下的车牌号为浙E×××××的车辆,但实际未能扣押,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53275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9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徐小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