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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482号

王艳波、王婷婷与王希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波,王婷婷,王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长山路4委*组。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女,199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长山路4委*组。被执行人王希权,男,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大青咀镇榆树林子村。申请执行人王艳波、王婷婷被执行人王希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王显新执行员  邢义凡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