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9913号原告卜某某,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27岁,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51岁,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负责人王海峰,保险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阜涡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卜某某已��交),由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丹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