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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9913号

卜黎政与梁国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卜某某,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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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9913号原告卜某某,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27岁,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梁某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51岁,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负责人王海峰,保险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阜涡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卜某某已��交),由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丹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