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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53号

郭丽杰与丁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丽杰,丁玉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郭丽杰,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丁玉,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郭丽杰与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丁玉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丁玉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郭丽杰未受偿金额为20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苏 日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