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144号
原告:王秀如,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吴军华,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贾传林,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贾红叶,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贾红侠,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五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闸北路东侧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9359141X2。
负责人:孔祥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新义,公司员工。
被告:邹光奎���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浍河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850184942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如、吴军华、贾传林、贾红叶、贾红侠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邹光奎、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如、吴军华、贾传林、贾红叶、贾红侠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如、吴军华、贾传林、贾红叶、贾红侠撤回对被告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义早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