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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664号

曹沙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64号闫彦贞,女,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铁屯村,联系电话1393045****曹杉杉,女,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铁屯村,联系电话1393045****曹沙沙,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铁屯村,联系电话1393045****曹江平,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铁屯村,联系电话139304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联系电话1363321****

法定代表人:刘云超康晓东,男,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太平庄村李法强,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太平庄村闫彦贞等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85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彦贞、曹杉杉、曹沙沙、曹江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85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红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