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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49号

岳欣与朱赛英、李占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欣,朱赛英,李占英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岳欣,,住所地呼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朱赛英,地址呼市。被执行人李占英,地址呼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欣与被执行人朱赛英、李占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赛英、李占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钢

审 判 员  王冬冬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