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岳欣,,住所地呼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朱赛英,地址呼市。被执行人李占英,地址呼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欣与被执行人朱赛英、李占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赛英、李占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钢
审 判 员 王冬冬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