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宫市东进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军,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志,男,南宫市明化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杨兵,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
被执行人:邱增生,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兵、邱增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南行非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行非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田景岗执行员 李金耀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