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方青松,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陈正红,女,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方青松与陈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陈正红偿还原告方青松借款人民币11.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便于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2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民宏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蒋 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