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崔建勋申请人张某某诉被执行人崔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冀0606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建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1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