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231号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与刘国良、付士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刘国良,付士臣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

负责人:李福,组长。

被执行人:刘国良,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付士臣,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与刘国良、付士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瑞新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