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0111执575号被罚款人:南昌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玉华与南昌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南昌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南昌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