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042号原告葛成荣,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曹会,女,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成荣诉被告曹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成荣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俊康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