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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573号

郭军、陶艳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军,陶艳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0111执573号被罚款人:郭军,男,汉族。被罚款人:陶艳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晓梅与郭军、陶艳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郭军、陶艳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郭军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陶艳萍罚款人民币1万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