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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1021号

秦万章与杭井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万章,杭井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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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1021号

原告:秦万章,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杭井亚,男,1959年1月26��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秦万章诉被告杭井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万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井亚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万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4月2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杭井亚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秦万章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月2.5分计算时间一年还款借款人:杭井亚2014.4.1日”。4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秦万章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按贰分计算借款人:杭井亚2014.4.22还款日期2015.4.22”。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应当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分、2.5分,现原告主张利息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井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杭井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秦万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杭井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01)。

审 判 长  孙志富

代理

审判员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邵树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