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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687号

尚庆风与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庆风,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687号原告尚庆风,男。被告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号金源大厦一楼大厅。负责人杨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对被告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加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