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光洋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光洋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在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翔飞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夏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