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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1027号

薛庆生、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庆生,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薛庆生,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玉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