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毛世超,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毛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世超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罗 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思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