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22号
申请人:韩瑞芳,女,1968年9月月23日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崔家焉村人,现住东关镇河滨市场对面。
被执行人:冀三儿,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黄咀湾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瑞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冀三儿山西省保德县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初字第5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案款73946元,但被执行人冀三儿至今未履行。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冀三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冀三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冀三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