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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56号

朱某与赵艳红、王翔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8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恒大绿洲15号楼2803室。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富民北路2号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王翔,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富民北路2号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王翔,院长。本院在执行朱某与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艳红、王翔、兴安盟红十字会宏祥医院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朱某未受偿金额为26965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