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申请执行人牟林斋,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苗西村。被执行人牟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牟家村。牟某某等九人申请执行牛某某、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滑万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某某、牟某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等九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亚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于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