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耿伟华
被执行人:赵万国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万国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耿伟华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国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91执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