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5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双,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小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诉马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被告马小明已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牛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