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亚南,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河北省易县,居民。
被执行人:甄天玮,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安光军,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河北省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磊、甄天玮、安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磊、甄天玮、安光军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