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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431号

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磊,甄天玮,安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亚南,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河北省易县,居民。

被执行人:甄天玮,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安光军,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河北省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磊、甄天玮、安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磊、甄天玮、安光军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