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凯,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裕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一宁,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23277.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1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白 力 忠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