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执128号

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裕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裕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凯,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裕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一宁,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23277.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1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白  力  忠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