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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242号

王杰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杰,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242号

原告:王杰,男,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王杰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拖欠王杰工资款5,0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王杰系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不同意支付其工资,要求驳回王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王杰工资款5,000.00元属实,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杰工资款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振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