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553号被执行人谢敏敏,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谢金龙,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加清,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与谢敏敏、谢金龙、吴加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谢敏敏、谢金龙、吴加清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密群窗体底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