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4民初327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江,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大专文化,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
被告:赵晓启,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住克拉玛依市。
原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晓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赵晓启均不服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克白劳人仲字[2017]第2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0204民初3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吴正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