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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06-1号

田丹与王廷华、张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丹,王廷华,张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06-1号

申请执行人:田丹,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王廷华,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居民。

被执行人:张厚彬,曾用名张后彬,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田丹与王廷华、张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廷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廷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 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晓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