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06-1号
申请执行人:田丹,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王廷华,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居民。
被执行人:张厚彬,曾用名张后彬,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田丹与王廷华、张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廷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廷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 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晓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