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麦元仓,男,生于1969年2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天净天达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吊坡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麦元仓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净天达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卫劳人仲裁字(2014)1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夏天净天达冶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麦元仓缴纳2004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天净天达冶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为申请执行人麦元仓缴纳2004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的义务,执行费100元未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所、车管所未登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成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生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建平
审判员 蒲茜淞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