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3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演艺集团京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夏大剧院行政楼内。
法定代表人:刘京,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演艺集团歌舞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夏大剧院行政楼内。
法定代表人:陈丽云,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银河家园5#六层,组织机构代码:694314898。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夏演艺集团京剧院有限公司、宁夏演艺集团歌舞剧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银仲字第2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演艺集团京剧院有限公司、宁夏演艺集团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仲字第272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演艺集团京剧院有限公司、宁夏演艺集团歌舞剧院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7488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2625元,以上共计4065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A×××××号、宁A×××××号、宁A×××××号、宁A×××××号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办公房(产权证号20××73)产权产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贵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何永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智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发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