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祖林,男,194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钱丽辉,女,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钱祖林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祖林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苏0282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