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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409号之一

409钱祖林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祖林,张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祖林,男,194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钱丽辉,女,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钱祖林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祖林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苏0282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