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郑州中育科贸有限公司百脑汇第一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人社监罚字[2013]0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3行审276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人社监罚字[2013]0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由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杨 洪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蔓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