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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131号之三

储成梁、刘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成梁,刘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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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储成梁,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成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执行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260元。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4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刘伟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刘伟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刘伟至今未全部履行,我院将被执行人刘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