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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594号

嫩江县龙运修理部与曲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嫩江县龙运修理部,曲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94号

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瑞威一号楼3号车库。

负责人:隋婷婷,职务经理。

被告:曲君,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与被告曲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卫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