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94号
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瑞威一号楼3号车库。
负责人:隋婷婷,职务经理。
被告:曲君,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与被告曲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龙运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卫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