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3777号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银海花园1#2#楼1幢10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云开,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毛云伟,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云开、毛云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云开、毛云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云开、毛云伟的起诉。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啸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