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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777号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云开、毛云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云开,毛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3777号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银海花园1#2#楼1幢10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云开,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毛云伟,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云开、毛云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云开、毛云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云开、毛云伟的起诉。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啸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