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中,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孙斌,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中与被执行人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斌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5746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卫中,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卫中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
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卫中发现被执行人孙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