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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8号

陈汝英与吴建林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汝英,吴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汝英,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吴建林,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陈汝英申请执行吴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建林应偿还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6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0元、执行费86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建林无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体福

审判员  方世康

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