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汝英,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吴建林,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陈汝英申请执行吴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建林应偿还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6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0元、执行费86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建林无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体福
审判员 方世康
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公众号“”